3.10 建筑防爆


3.10.1  建筑防爆、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、  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。

3.10.2  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危险 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 GB 50058 的规定。

3.10.3  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(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) 内除本 指南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, 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等可燃气 燃料。

3.11.1  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、 国家和我省 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,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、改 动、拆除、挡消防设置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、疏 散走道和防火分区、防烟分区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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