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10 建筑防爆
3.10.1 建筑防爆、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、 国家 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。
3.10.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 GB 50058 的规定。
3.10.3 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(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) 内除本 指南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, 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燃料。
3.11.1 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、 国家和我省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,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、改 动、拆除、遮挡消防设置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、疏 散走道和防火分区、防烟分区等。